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601号
原告:襄汾县林业局,住所地:襄汾县城关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竹笋、朱逸帆,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晨亮。
被告:曹晋太,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
原告襄汾县林业局诉被告关晨亮、曹晋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襄汾县林业局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晨亮、曹晋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汾县林业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晨亮、曹晋太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襄汾县林业局承担。
审 判 长 梁红运
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
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