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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1601号

襄汾县林业局与关晨亮、曹晋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襄汾县林业局,关晨亮,曹晋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601号

原告:襄汾县林业局,住所地:襄汾县城关新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珍,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竹笋、朱逸帆,山西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晨亮。

被告:曹晋太,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

原告襄汾县林业局诉被告关晨亮、曹晋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襄汾县林业局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关晨亮、曹晋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汾县林业局申请撤回对被告关晨亮、曹晋太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汾县林业局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襄汾县林业局承担。

审 判 长  梁红运

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

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尚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