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2民初3098号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郝飞军、苏翠玲、冯忠和、赵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郝飞军,苏翠玲,冯忠和,赵晓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3098号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河滨路。负责人王凤鸣,系该行行长。被告郝飞军,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被告苏翠玲(系郝飞军妻子),女,1972年7月1日出生。被告冯忠和,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被告赵晓琴(系冯忠和妻子),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滨支行与被告郝飞军、苏翠玲、冯忠和、赵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后,原告仍不预交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泽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