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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3937号

王荣贺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荣贺,北京厚成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393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荣贺,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厚成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C区西统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姜基完,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荣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厚成泰克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成泰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9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荣贺申请再审称,我有新证据证明我康复费为351000元,对方应该负担。判决适用法律错误。2016年8月1日,我因工受伤,2016年12月6日,我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未确认达到致残等级。我受伤后,厚成泰克公司没有支付相关待遇。我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区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裁决,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厚成泰克公司为王荣贺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现双方已于2016年11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经密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荣贺未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也无证据证明王荣贺主张的发生的各项费用与工伤间存在关联关系。王荣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荣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王荣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荣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