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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刑初1026号

李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1026号自诉人李某,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义务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明立

审 判 员  李书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