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1026号自诉人李某,男,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人李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义务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控诉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李某以被告人李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明立
审 判 员 李书强
代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