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男,生于1977年5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杨家朋,男,生于1976年4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被执行人:吴数春,女,生于1974年7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金与杨家朋、吴数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但未能实际控制存款,此外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华林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林 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