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负责人:苏启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1,男,201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理人:梁某2,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被上诉人母亲。
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因与被上诉人梁某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周 辉
代理
审判员 陈 睿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