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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36号

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李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住所地吉安县敦厚镇吉洲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宗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益江,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李美红,女,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黄益江、李美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4560445.06元及相应违约金、律师代理费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7727元,执行费48404.4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天勤

审判员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