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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747号

陆玉军与赵仕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陆玉军,赵仕莲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747号申请执行人陆玉军,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孙建军,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仕莲,女,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陆玉军与被执行人赵仕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5)澄民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赵仕莲应归还陆玉军借款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赵仕莲负担。因赵仕莲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陆玉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赵仕莲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赵仕莲报告财产,并将赵仕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赵仕莲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向相关协助查询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了查询。赵仕莲名下有位于江阴市××室房产(面积为125平方米),贤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和钟凯,抵押金额分别为812500元和500000元,且被另案查封。此外,未查找到赵仕莲有其他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陆玉军,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赵仕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陆玉军对本院执行中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赵仕莲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陆玉军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赵仕莲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赵仕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陆玉军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丹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