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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1030号之五

杨维义申请执行樊鹏飞、成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维义,樊鹏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30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杨维义,男,汉族,住云南省。被执行人樊鹏飞,男,汉族,住遂平县。杨维义申请执行成樊鹏飞、成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樊鹏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樊鹏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樊鹏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0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65.0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靳新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