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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民终539号

顾清华与黄俊伟、杜益华闵小三、胡常清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顾清华,黄俊伟,杜益华,闵小三,胡常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清华,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白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龙华饭店。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勇,云南上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俊伟,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哈尼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明礼巷**号*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益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南侧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3楼。

原审

第三人:闵小三,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创基尚城*栋****室。

原审

第三人:胡常清,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戴家巷**号。

上诉人顾清华与被上诉人黄俊伟、杜益华,原审第三人闵小三、胡常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清华于2017年10月31日以各方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顾清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顾清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即7800元,由上诉人顾清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勇

审判员 叶枝松

审判员 张相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蒋 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