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829号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人民西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展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英,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曹正香,女,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亮、曹正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7元,减半收取计473.5元,经批准,该473.5元予以退回原告郴州达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员 谷奕葶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