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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执1436号

冯根柱与范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根柱,范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冯根柱,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洪强,男,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根柱与被执行人范洪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85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洪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洪强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少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