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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执1020号之一

李国刚与胡坤、张双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刚,胡坤,张双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胡坤,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国刚与胡坤、张双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坤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坤名下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车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修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