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胡坤,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张双双,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国刚与胡坤、张双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坤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胡坤名下车牌号为皖K×××××解放牌车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邵修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