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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执364号

罗小华、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小华,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罗小华,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工业园西区曙光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益江,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小华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17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天勤

审判员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学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