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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4179号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亚军、张净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亚军,张净净,闫振民,韩晓芝,卢磊,李欠欠,卢见领,苑凤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4179号

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

法定代表人:邵群,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仓,该单位职工。

被告:孙亚军,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张净净,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闫振民,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韩晓芝,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卢磊,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李欠欠,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卢见领,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苑凤灵,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孙亚军、张净净、闫振民、韩晓芝、卢磊、李欠欠、卢见领、苑凤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