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财保24号申请人候丽丽,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郭瑞,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张娜,女,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申请人候丽丽与被申请人郭瑞、张娜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候丽丽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瑞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水榭翰城小区8号楼2501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YS2012001979房产;查封被申请人张娜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10号2号楼2单元3层8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房产。申请人候丽丽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418343900320271445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候丽丽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郭瑞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水榭翰城小区8号楼2501号,合同编号:YS2012001979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张娜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10号2号楼2单元3层8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永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焦鹤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