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551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金碧路金碧湾花园*号楼首层之C03、C04、D01、D02。
负责人:朱镇峰,行长。诉讼
委托代理人:郭志旺、梁卓宇,该支行职员。
被告:黄梓锋,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城支行诉被告黄梓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伟坚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艳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