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4174号
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X152366810。
法定代表人:邵群,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仓,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心宽,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曹喜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刘建中,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被告:王令,女,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
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心宽、曹喜英、刘建中、王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