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7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14194787-1。
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军,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正桥,男,汉族,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刘阿娣,女,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
被执行人:朱建华,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被执行人:仇丙星,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迎春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078971-4。
法定代表人:邹桂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桥、被执行人刘阿娣、被执行人朱建华、被执行人仇丙星、被执行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涉案抵押船舶“永泰5858”轮的信息。经本院查询,无法涉案抵押船舶具体位置,无法实施扣押,也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具有(2015)武海法商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王正桥、被执行人刘阿娣、被执行人朱建华、被执行人仇丙星、被执行人泰州市永泰船务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杰
审判员 刘东
审判员 鄢坤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