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贤平,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覃太祥,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杜贤平与被执行人覃太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5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杜贤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覃太祥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太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太祥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证券、船舶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覃太祥名下登记有长安牌SC7151A小型轿车一辆,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覃太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本院到被执行人覃太祥户籍地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并未在户籍地居住,且该户籍地户籍人口并无被执行人覃太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7年8月4日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覃太祥名下的长安牌SC7151A小型轿车一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控制。2017年10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覃太祥纳入公安临控系统,查找其下落。目前本案尚未执行到案款。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4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渝0235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李继平
审判员 刘 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傅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