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02执613号之二

丁顺宝、丁顺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顺宝,丁顺来,丁文保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丁顺宝,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丁顺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丁文保,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文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安置房屋暂未交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未执行到位14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