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丁顺宝,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申请执行人:丁顺来,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执行人:丁文保,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7)皖10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丁文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安置房屋暂未交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0000元,未执行到位14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