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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650号之二

李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媛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650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闫会钦,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被

申请人:李媛,女,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闫会钦与被申请人李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7)津0116民初2365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李媛名下的位于滨海新区塘沽XXX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闫会钦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闫会钦自愿申请解除涉案房屋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媛(身份证号:)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塘沽××路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艳君

代理

审判员  李 夏

人民陪审员  郑凤芝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