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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执10207号之一

常兰玲与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兰玲,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10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兰玲,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17号内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86371449。法定代表人霍妙影。关于常兰玲申请执行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字[2016]376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常兰玲一次性支付工资75750元。因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常兰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284.42元,并在有关案件中进行受偿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常兰玲获偿34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珠江传媒智慧驿站有限公司已歇业,现存财产有电脑、桌椅、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分布在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的近百个零售亭;该公司于2016年11月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对佛山传媒集团享有2356万元债权,该案仍在审理之中。另经本院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待对佛山传媒集团的债权裁决生效之后再推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存财产难以变现,其对外债权仍在诉讼进程之中,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4执10207号案本次执行。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文彪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