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陈祥兴,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林炎忠,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祥兴与被执行人陈勇、林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令期限内履行本院(2016)闽012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由陈勇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林炎忠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调查,暂无被执行人有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时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延期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易星
审判员 何光武
审判员 陈乐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坤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