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3466号原告王建超,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陈秋红,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云,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现住住承德市双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超与被告张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超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3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子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