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2896号
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攸县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办事处交通北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康见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忠华,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攸县农商银行职员,住湖南省攸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蔡国华,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罗丽辉,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被告蔡国华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与被告蔡国华、罗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攸县农商银行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农商银行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64元,减半收取计682元,由原告湖南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致和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玉莲
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