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镇肃,男,1970年4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奚跃成,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曾镇肃诉奚跃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荣凡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