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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499号之一

曾镇肃诉奚跃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镇肃,奚跃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镇肃,男,1970年4月2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

被执行人:奚跃成,男,1970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曾镇肃诉奚跃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经查询车辆、房产、证券及银行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1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荣凡

人民陪审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詹文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