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608号
申请人:宇汝凤,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友生,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张琴,安徽朱友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赵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与采石路交口
法定代表人:陈萧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宇汝凤诉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宇汝凤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房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博锐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宇汝凤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房地权证合瑶字第××)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俞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