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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2892号

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2892号

原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横车镇九颗松工业园*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

原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和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神风汽车弹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怡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