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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执36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青锋能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湖南青锋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罗新俊,石燕,罗贞顺,吴青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号。负责人滕小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琼,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科麦斯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南路鸿都苑小区*栋****室。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执行人湖南青锋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渡头塘镇印溪村。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执行人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鸿都苑小区**栋***室。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执行人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市建安工程有限公司601室)。法定代表人罗新俊。被执行人罗新俊,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石燕,女,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罗贞顺,男,汉族,1942年9月28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被执行人吴青云,女,汉族,1946年12月23日出生,住娄底市娄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青锋能源有限公司、湖南青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鼎玉贸易有限公司、罗新俊、石燕、罗贞顺、吴青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了被执行人湖南青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但其至今未清算完毕,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程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湘13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6)湘13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跃辉

审 判 员  邓文彩

代理

审判员  谭仁德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