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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1653号

原告宁守谦与被告郑学斌、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宁守谦,郑学斌,刘建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824民初1653号

原告:宁守谦,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郑学斌,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

被告:刘建国,男,汉族,住稷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守谦与被告郑学斌、刘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守谦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守谦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守谦撤回对被告郑学斌、刘建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守谦负担。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建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