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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执682号

刘玉怀贩卖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怀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682号

被执行人:刘玉怀,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北省任丘市建材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本院在执行刘玉怀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玉怀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刘玉怀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