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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保82号

卢某请执行菅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1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某,菅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保82号申请执行人卢某,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职业不详,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菅某某,男,汉族,1968年5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我院在卢某申请执行菅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全部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保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