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XX江,男,1967年6月1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黄国产,男,汉族,1951年10月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黄国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申请执行人XX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3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2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16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海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