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946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委托代理人:张小霞,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武振,男,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武振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