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234Y。法定代表人李秋,局长。被执行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360302759963451Q。法定代表人唐太裕,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302行审1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萍乡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海兵
审判员 罗 军
审判员 黄 轲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广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