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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1915号

俞红侠、俞淑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俞红侠,俞淑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915号

申请执行人:俞红侠,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俞淑侠,女,1961年3月1日出生,住蒙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俞淑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2017)皖1622民初7561号民事调解书,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2民初7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俞淑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俞红侠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俞淑侠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梅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