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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472号

邵欣刚与付亮亮、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欣刚,付亮亮,付德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472号申请执行人邵欣刚,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付亮亮,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付德才,男,195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28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邵欣刚申请执行付亮亮、付德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邵欣刚于2017年10月31日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邵欣刚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4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尚立军

审判员  袁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振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