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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聂桂枝诉被执行人陈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桂枝,陈泽伟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0108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聂桂枝,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执行人:陈泽伟,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文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桂枝与被执行人陈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令。且经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少球 l0⺀wozgjps4prfxkljg 案件唯一码

审判员史燕燕

审判员阳力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居凡

书记员陈吟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何新 撰稿:杨少球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1日印制 (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