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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970号

刘静申请执行李明发、杨群英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静,李明发,杨群英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970号申请执行人刘静。被执行人李明发。被执行人杨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7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7日以(2017)川0107执3970号受理刘静申请执行李明发、杨群英借款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债权本金人民币4.6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以(2017)川0107执3970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明发位于四川省崇州市观胜镇白鹤村X号住宅房屋(权X)和X号住宅房屋(权X)予以查封;2017年8月4日以(2017)川0107执3970号之二执行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明发的川X欧铃牌汽车、被执行人杨群英的川X起亚牌汽车予以查封。因上述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暂不宜处置,而车辆法院又未实际控制。经事情执行人申请,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叶 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