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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1执358号

李某、杨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1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鸡泽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1995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泾川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被执行人杨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鸡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3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静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