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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421号之一

俞凡与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当事人
俞凡,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21号之一原告俞凡。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灿英,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900000002817,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北大街。法定代表人俞海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俞凡与被告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俞凡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凡撤回对被告沧州市良科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俞凡承担。

审 判 长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郝坤华

人民陪审员  李 婕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语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