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4336号
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盘龙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8327767Q。
法定代表人:林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启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万义山,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兴山县人,住湖北省兴山县,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万义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新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建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