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826号
原告:尚新华,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李会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尚新华与被告李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尚新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新华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占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洁
书 记 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