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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5826号

尚新华与李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尚新华,李会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826号

原告:尚新华,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李会玲,女,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原告尚新华与被告李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尚新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新华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段占奎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于 洁

书 记 员 王亚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