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489号申请人执行人黄秋康,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25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斌郎乡木瓜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达码:91511700772979941W。
法定代表人:侯君,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秋康与达州亿禾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黄秋康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黄秋康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侯 煦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牟正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