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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3执4240号

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4240号

申请执行人: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

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

被执行人: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桂春路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103民初54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南宁昌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6102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