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现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