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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执2507号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25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2,女,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王某3,男,现住九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现住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王某3、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5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金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