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下称新兴铸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1号泛美大厦2801室。
负责人:韩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立群,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渭南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东风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渭,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民喜,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东风大街48号,系渭南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7月26日作出的(2010)临渭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市自来水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0864.6元、利息77270.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00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自来水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自来水公司处执行回案款90000元(其中10000元是被执行人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临渭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渭南市自来水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兴铸管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继军
审 判 员 杨李军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