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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财保582号

李彦霞、胡秀敏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彦霞,胡秀敏,胡体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582号申请人李彦霞,女,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胡秀敏(曾用名胡俊红),女,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胡体生,男,1969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胡秀敏与胡体生共同共有的位于滑县天宝花园A幢2单元2层西户(房产证号:10××04)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王永强与李彦霞共同共有的位于滑县新区文明路西侧华都城市花园4号楼1层西3号商铺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胡秀敏与胡体生共同共有的位于滑县天宝花园A幢2单元2层西户(房产证号:10××04)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