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585号
被执行人:孙伟,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捕前住大庆市龙凤区万峰路F-8号1门602室。本院在执行孙伟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伟在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中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孙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东波
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
人民陪审员 赵 爽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世刚 关注公众号“”